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什么是双规?适用范围是什么?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2021年11月15日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律师,绍兴柯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双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双规是中共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一、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已满,但未侦查终结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人权保障与依法办案的需要,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三、延长羁押期限需要哪些条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的相关内容。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已满,但未侦查终结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Tags: 什么是双规适用范围是什么,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153816316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绍兴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