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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的范围 什么是指定管辖
2021年10月16日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律师,绍兴柯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Tags: 专属管辖的范围,什么是指定管辖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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