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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后果
2022年9月29日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律师,绍兴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后果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结合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综合分析。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笔者认为对此条不能机械理解。


  从此条可以看出: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作出逮捕决定。


延伸阅读: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四个缺漏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制度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条可以推断,如果证据还不够逮捕的标准,在没有收集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报捕。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要求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纪律约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也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也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逮捕,否则有悖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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