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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找伴游实则骗色偷财,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7年4月12日  绍兴刑事律师

谎称找伴游实则骗色偷财

2010年底,杨某化名马建军在网上发布信息称要找“伴游”,得到山东女网友刘某的积极回复,双方约定:刘某来京“陪伴”杨某三天,杨某共付给刘某“伴游费”二万元并负责往返机票等费用。杨某谎称其是开公司的,在宾馆里有长期包房,并办理了假身份证,提前在某私人公寓开好房。

2011年2月5日,在海淀区紫竹院附近的某私人公寓内,杨某与从山东赶来的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杨某趁刘某熟睡时,盗窃其三星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及项链坠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785。79元。杨某盗窃后离开,赃物均未能起获。

被告人杨某辩称,约刘某只是想先与其发生性关系,然后再借机脱身。但后来发现刘某的手机和项链都放在桌上,因自己缺钱,遂将手机和项链偷走并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是否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退赔,依法从重处罚。

2011年8月12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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