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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所欠款 现任亦须偿
2017年7月19日  绍兴刑事律师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学被判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4760元。

原告王某某为一家办公用品文具店店主。自2009年开始,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学便在原告店里赊欠办公用品。2011年8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办公用品款147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据,加盖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学印章,并有校长、会计签字。此后,前任校长卸任,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却称原校长与现任校长未对所欠账款进行交接,不同意偿还。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原始欠据,加盖有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学印章,并有时任校长、会计签字,现任校长亦承认欠据上印章系该校印章,足以证明被告所欠原告款项之事实,故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账目的交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不能成为被告拖欠欠款的抗辩理由。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徐红瑞供稿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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