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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适用
2017年8月11日  绍兴刑事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7岁,被捕前是郊区果园临时工。1999年7月6日,被告人在果园内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互殴,并致被害人死亡。
  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基于辩护无用的 想法而没有委托。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指定了1名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以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司法机关代为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人一般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二是案件的严重程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能力。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而且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在以下三 种情况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目的 在于增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使之能与控诉方平等对抗。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于这些被告人受生理障碍或者年龄的限制, 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主要是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最 严厉的刑罚,因此对死刑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于保证不错杀无辜,保护公民的正当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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