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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小脸被“老师”扎6个洞 只因10+9没算好
2017年12月11日  绍兴刑事律师

6岁女童小脸被“老师”扎6个洞

11月20日晚,在郑大一附院门诊楼的6岁女孩笑笑(化名),像这个年纪的孩子一样,活泼地满地玩耍着。

“妈妈,我上电视了。”笑笑偷瞄了一眼河南商报陪办君正在看的新闻视频,兴奋地说了一句,可能她还不知道,她上电视,是因为一件悲伤的事。

笑笑的妈妈王女士说,11月17日下午3点50分,她的丈夫孟先生在学前培训班接笑笑放学时,看到笑笑左脸有明显的血迹,“老公以为是孩子跟别人打架,就没多想。”

当天晚上7点多回到家的王女士,进门就看到了不正常的女儿,“左脸红肿着,仔细看还有洞。”王女士细数了下,笑笑左脸有6处细小的洞,还有2处没那么深,只是有印迹。王女士一下子不淡定了,追问自己女儿才知道,笑笑脸上的伤竟是培训班的老师扎的。

涉事培训班的赵老师承认笑笑脸上的洞是其所扎,但是“不小心扎的”。比笑笑被扎伤更难接受的是,培训班处理事件态度消极,扎伤笑笑约1小时后竟还在群里发孩子们做手工的图炫耀。高新区教育局证实,该培训班“无证经营”。律师表示,此事件已涉嫌体罚,依法可对涉事老师进行处罚。

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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