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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新规 ,贪污受贿判终身监禁不再减刑假释
2017年12月26日  绍兴刑事律师

【最高法减刑新规】国际在线讯,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向过去“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开刀”,严控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还明确,对判决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原本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但在权力寻租的影响下,逐渐成为隐秘的“越狱通道”。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法新近出台的新规剑指这一现象,统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严防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做出了从严规定。这几类犯罪不仅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在认定减刑的基本条件上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明确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介绍说:“在减刑的基本条件,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上,考虑这类罪犯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且其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且多数都被并处了财产刑。所以规定,对这类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的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严格精神。”

规定了还新增了对判决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与减刑不同,假释是指有条件释放罪犯,使其归回社会,进行社区矫正。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的趋势,而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最高法监审庭庭长夏道虎表示,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新司法解释将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普遍的建立起来,在一些地方发展很快,假释和社区矫正的衔接不断加强。这次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倡导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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