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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节假日计算期间应采取扣除法
2018年3月7日  绍兴刑事律师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中遇有节假日如何计算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采取顺延法,即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j包括周六、周日、元



旦、 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k,则这一天不算期间届满,待节假日过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才是期间届满日期,如果在期间中遇有节假日则不予扣除。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检察机关在周五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材料,按照目前的计算方法,周六为期间的起算时间,下周一检察机关则应告知有关当事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有效工作时间只有一天,从而无形之中缩短了检 察机关的办案时间。

笔者以为,对于刑事诉讼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计算应采取扣除法,即对于其中的节假日全部扣除。比如,上述情况就应以下周一为期间起算时间。由于目前我国刑事 诉讼法中没有期间中如果遇有节假日如何计算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规定:本法中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来源: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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