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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地点有哪些?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
2020年9月24日  绍兴刑事律师

 于涛律师,绍兴柯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传唤的地点有哪些?

  一、可传唤的地点


  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不合理传唤的情形


  1、传唤对象不合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2、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3、传唤超期。


  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传唤的地点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有些许的不一样。以上就是关于传唤地点的范围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


  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孕妇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对人工流产问题作出了答复: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被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⑵1983年12月30日颁布的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含义加以了明确: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中明确: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⑶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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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绍兴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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